第一條 為了規范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提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核與輻射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按照核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IV級)或者較大(I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四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上報環境保護部。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核實并在一小時內報告環境保護部。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第四條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ㄒ唬︼嬘盟幢Wo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ǘ┥婕熬用窬劬訁^、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ㄈ┥婕爸亟饘倩蛘哳惤饘傥廴镜?;
?。ㄋ模┯锌赡墚a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ㄎ澹┮颦h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胤饺嗣裾h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第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先于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信息。
第六條 向環境保護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的,應當報告總值班室,同時報告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根據情況向部內相關司局通報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