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某外來維保單位1名從業人員在我市某企業從事大豆筒倉降破碎裝置支撐桿拆除作業時不慎被脫落的支撐桿打擊受傷。后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外包、危險作業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承、發包單位均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法律依據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危險場所動火作業、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大型檢修等危險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危害風險制定作業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二)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三)確認作業單位的作業資質、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以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四)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確定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五)在危險作業前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并經雙方簽字確認;(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承發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在該起事故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其進行立案查處。目前該案件已辦理完畢。
重要提醒
2021年9月1日后,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對生產安全事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行政處罰力度大幅提高,同時,負有責任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納入了行政處罰范圍。
1.高處、有限空間、動火等危險作業應當嚴格審查作業單位及人員資質、嚴格履行作業審批手續、確定專人進行現場統一指揮監督。
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