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典型事故案例】山東棗莊華沃水泥公司“8·19”較大中毒事故
2017年8月19日9時許,位于棗莊市嶧城區的華沃(山東)水泥有限公司原料車間在檢修過程中發生一起一氧化碳較大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699萬元。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公司2#燒成系統烘窯作業過程中,產生大量煙氣,2#原料磨磨頭和磨尾的閥門不能正常關閉嚴密,煙氣進入到2#原料粉磨系統,造成原料粉磨系統選粉機和管道內積聚了大量煙氣;作業人員孔某不清楚有限空間作業規程,未按照有限空間“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違章進入原料粉磨系統選粉機內,吸入煙氣中毒導致事故發生,謝某等4人在未采取進入有限空間安全措施和無任何勞動防護的情況下,盲目違章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經調查發現,事發地點為2#原料粉磨系統選粉機,位于2#原料磨磨房上部平臺24.85米處,事發部位為2#原料磨選粉機殼體內部撒料盤上部,為有限空間。經查企業相關制度和資料發現,該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未有效開展有限空間辨識并建立管理臺賬,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未開展過相關教育培訓。在原料粉磨系統選粉機現場檢查時發現,企業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
王某揚,中共黨員,華沃(山東)水泥有限公司生產部經理。未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未有效組織開展本部門有限空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巡檢落實不到位,未及時督促消除原料粉磨系統閥門存在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直接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羅某君,華沃(山東)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未全面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制定、督促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確部門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未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督促、檢查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問題失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