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已經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民用建筑(包括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民用建筑應當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以下統稱消防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并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同一高層民用建筑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的,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同一高層民用建筑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應當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一個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高層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